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楷文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林清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9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