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彩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彩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陳彩香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