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104年度家上字第36號上訴人 邱錦華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訴人 吳奇哲
吳奇歷 吳佩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劉怡孜 律師 楊雅雯 律師上訴人 吳奇璋 被上訴人 洪春綿
吳佩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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