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號聲請人 詹福來 即高仲壓送工程行代理人 詹錦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 林清利 為該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