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號債權人 許閔甄 即 許燕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少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許閔甄即許燕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