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總淨重22.96公克,空包裝袋重7.19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50號),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9包(淨重78.98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安保管字第1468號)(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海洛因9包(29.87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保管字第9266號),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553號判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另就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無罪,該判決並於98年3月23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按。㈠上開扣案之海洛因9包(總淨重22.96公克,空包裝袋重7.19公克,純度6.44%,純質淨重1.48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6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850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因包裝袋與海洛因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㈡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9包,業經該判決宣告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沒收銷燬(其中1包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1月21日刑鑑字第0960168905號鑑定書),該扣案物既已經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復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難認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