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
拾萬零伍仟柒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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