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法(九十一)矯字第0九一000六四八七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聖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