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О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法九十一矯司字第091000757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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