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4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