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19號
原 告 甲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哥倫比亞美語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
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8月14日起,按
月給付原告新台幣5萬6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