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俊彬
被 告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4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9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書、卡貸資料查
詢、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