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方文獻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查明系爭建物坐落之位置、範圍及面積,以利進行勘測。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