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崇貴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2日106年度侵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制猥褻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於民國107年2月
9日由其受僱人收受判決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頁),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於同年月21日具狀就有罪判決部分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