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陳品生 債務人 胡彩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生於民國(以下同)100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胡彩彤及案外人 陳建榮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8筆,計新臺幣(以下同)82,361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107年2月27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1.61%+1%=2.6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陳品生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82,361元整,及自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
2.61%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經查案外人陳建榮已死亡,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2,361元│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1.61%│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月26日止││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2.61%││││││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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