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麗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麗娥因犯重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麗娥因犯重利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附表:受刑人鄭麗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7.3月間~97.07.16│97.08.04~97.9月間│97.04.12~97.07.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6491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第2870號│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實│││87號│87號││審├──────┼──────────┼──────────┼──────────┤││判決日期│98.10.06│99.06.22│99.06.2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第2870號│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87號│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31│99.06.22│99.06.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1號│99年度執字第8851號│99年度執字第8851號│││(編號1-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2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已執畢)│拘役120日,已執畢)│拘役120日,已執畢)│└────────┴──────────┴──────────┴──────────┘┌────────┬──────────┬──────────┬──────────┐│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7.06.23~97.07.22│97.3月間~97.07.30│97.03.26~97.05.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87號│87號│8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22│99.06.22│99.06.22│├─┼──────┼──────────┼──────────┼──────────┤│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87號│87號│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2│99.06.22│99.06.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51號│99年度執字第8851號│99年度執字第8851號│││(編號1-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2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已執畢)│拘役120日,已執畢)│拘役120日,已執畢)│└────────┴──────────┴──────────┴──────────┘┌────────┬──────────┬──────────┬──────────┐│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7.06.13~97.07.12│97.07.26~97.07.30│97.08.01~97.9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87號│87號│8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22│99.06.22│99.06.22│├─┼──────┼──────────┼──────────┼──────────┤│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87號│87號│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2│99.06.22│99.06.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51號│99年度執字第8851號│99年度執字第8851號│││(編號1-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2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已執畢)│拘役120日,已執畢)│拘役120日,已執畢)│└────────┴──────────┴──────────┴──────────┘┌────────┬──────────┬──────────┬──────────┐│編號│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7.3月間~97.07.30│97.3月間~97.07.30│97.07.01~97.07.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97年度偵字第190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87號│87號│8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22│99.06.22│99.06.22│├─┼──────┼──────────┼──────────┼──────────┤│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98年度上易第1782~17││││87號│87號│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2│99.06.22│99.06.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51號│99年度執字第8851號│99年度執字第8851號│││(編號1-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2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已執畢)│拘役120日,已執畢)│拘役120日,已執畢)│└────────┴──────────┴──────────┴──────────┘┌────────┬──────────┬──────────┬──────────┐│編號│13│││├────────┼──────────┼──────────┼──────────┤│罪名│重利│││├────────┼──────────┼──────────┼──────────┤│宣告刑│拘役30日│││├────────┼──────────┼──────────┼──────────┤│犯罪日期│97.04.01~97.07.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6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2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18│││├─┼──────┼──────────┼──────────┼──────────┤│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2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