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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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辰○○即 林桂富 之.
甲○○即林桂富之.亥○○即 林添壽 之.辛○○即林添壽之.丁○○○即林添壽.丑○○即林添壽之.癸○○即林添壽之.壬○○即林添壽之.午○○○即 林登發 .庚○○即林登發之.寅○○即林登發之.卯○○即林登發之.酉○○申○○己○○戊○○上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地○○
號4樓之1T○○乙○○子○○戌○未○○丙○B○○e○○M○○D○○E○○C○○宇○○天○○○L○○宙○○○U○○○A○○黃○○玄○○R○○N○○Q○○S○○K○○H○○○F○○J○○G○○Z○○b○○c○○Y○○a○○I○○d○○○P○○巳○○O○○X○○W○○V○○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柒拾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