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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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