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3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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