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90號聲請人 林春子
廖郁婷 廖柏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林秋雄 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且該通知已於103年5月1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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