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九十六年十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714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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