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802號原告普羅派克專業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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