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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