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棟法定代理人乙○○
8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我國司法實務上並不准許主觀之預備合併之訴,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額雖相同,惟被告則完全不一樣,核與主觀之預備合併之訴,是自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