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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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於民國92年7月3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91年12月27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罪嗣經96年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93年
1月14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其刑期合計5年11月又15日,於93年1月9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58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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