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