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宏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宏昱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10,000元,約定自105年8月15日起至108年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6年1月17日止累計206,371元未給付,其中198,611元為本金;6,47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宏昱於105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5年3月10日起至112年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1月17日止累計192,229元未給付,其中187,840元為本金;3,889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98,611元│林宏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06│││││1月18日起│││├──┼─────┼─────┼──────┼──────┼────────┤│002│187,840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