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秉恒 相對人即債務人萬秉恒
郗邦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345%│├──┼────────┼────────────┼──────┼───────┤│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46%│└──┴────────┴────────────┴──────┴───────┘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一、緣相對人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萬秉恒、郗邦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件(證一),並皆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各按下列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各按下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貸金額分別為:
(一)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及200萬元整,借款利率皆依3.345%(即年利率2.25%加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
1.095%,證三)計算,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6月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自102年11月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
(二)195萬元整,借款利率5.46%(即年利率3.00%加基準利率
2.46%,證四)計算,借款期間自104年3月27日起至105年3月3日止。
二、相對人等另分別於105年4月14日、106年3月3日申請貸款延期清償並約定還款方式(證五),詎相對人等竟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即皆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1款、12款皆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3,905,937元及其等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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