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33號聲請人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陳東琳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陳東琳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已向家事法庭函查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