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視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分別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非字第250、25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且因受刑人於93年4月2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本院前案資料查詢表及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是核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判決│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視為)││││││確定法院│││年罪犯│減刑後刑│││││├────┼────┤│減刑條│度││││││案號│確定日期││例││├──┼────┼────┼────┼────┼────┼─────┼───┼────┤│1│施用毒品│有期徒刑│自86年8│最高法院│92.7.11│肅清煙毒條│第2條│有期徒刑│││罪│3年1月│月底起,├────┼────┤例第9條第1│第2項│1年6月又│││││至86年10│92年度台│92.7.11│項│前段、│15日│││││月13日止│非字第│││第1項│││││││251號│││第3款││├──┼────┼────┼────┼────┼────┼─────┼───┼────┤│2│非法吸用│有期徒刑│自85年7│最高法院│92.7.11│麻醉藥品管│第2條│有期徒刑│││化學合成│9月│月間起,├────┼────┤理條例第13│第2項│4月15│││麻醉藥品││至86年10│92年度台│92.7.11│條之1第2項│前段、││││罪││月25日止│非字第││第4款│第1項│││││││250號│││第3款││├──┼────┼────┼────┼────┼────┼─────┼───┼────┤│3│非法販賣│有期徒刑│85年8月│最高法院│92.7.11│麻醉藥品管│不合減│不應減刑│││化學合成│5年3月│31日及86├────┼────┤理條例第13│刑條件│,宣告刑│││麻醉藥品││年1月底│92年度台│92.7.11│條之1第2項││仍為有期│││罪│││非字第││第1款││徒刑5年3││││││250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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