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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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告 藍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6,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