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益柏選任辯護人郭常錚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康素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素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8年10月24日刑字第1080052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二、本院於109年5月27日審理程序經合法通知被告到庭,經本院依被告住居所傳喚、拘提,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亦經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