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金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2號原告 葉展逢
林宥竹 陳婉如 葉三元 葉達聰 盧慧旭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秋逸 原告 張華林
蘇羿穎 上開原告與被告 張峻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後,原告追加 林美君 等人為被告,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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