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林愛珠 被告 郭昱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