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320號債權人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煜旌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章程。
二、全體股東會議決議選任股東乙○○代表公司對董事甲○○提起訴訟之會議紀錄,及出席會議股東之簽名。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