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統一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家菖 以上原告與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址。
三、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判決、101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