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8號抗告人 袁靜如 原住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7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嘉烈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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