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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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林惠娟
王昭堂 楊美華 陳惠珍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李春花 應將兩造共有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鐵架鐵皮屋拆除後返還原告等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核定依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被告李春花最新鐵皮屋占用面積等相關證明資料,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