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抗告人 袁靜如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人間返還房屋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嘉烈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