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騰弘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騰弘所犯加重竊盜罪,共23罪,經本院於102年4月17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茲被告曾騰弘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其所犯上開加重竊盜罪,共23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是其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明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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