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賢
詹惠婷林盷萱本案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黃瀞儀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