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1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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