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8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二段、第四段應予刪除,另增加第四段為「被告則以:之前有經過債務協商,對請求金額無意見,目前無力繳納等語」。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六段記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視同自認」應更正為「而被告對此並未爭執,是經本院審核結果」。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八段記載「第385條第1項前段」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