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627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號3樓相對人乙○○住高雄市
丁○○住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戊○○、乙○○、丁○○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0,1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