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刑紀字第○九一○二一九四六七號函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登記申請書、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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