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另應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實際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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