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5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俍一

黃振德

被告 呂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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