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祝淑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祝淑菁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㈡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依據。㈢補信用卡約定條款;另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請補利息請求為年息20%計算之依據,並依修正後之銀行法第47之1條更正利息請求(104年9月1日之後利息最高為15%)。
債權人已分別於104年9月15日、104年10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