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7號債權人幼獅168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永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瓊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瓊○○○區○○段00000-000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張瓊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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