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0號債權人 鐘方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祭祀公業 江再 發公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祭祀公業江再發公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資料,並表明其目前管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應以該組織目前之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格,及提出江送惡、 江連懷 、 連江項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該三人已死亡,則請另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係請求債務人等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抑或請求其連帶給付100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